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260號
SLDV,112,司促,13260,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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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于嫣即葉怡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8,736元,及其中新臺幣67,
133元,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371元,及其中新臺幣53,0
79元,自民國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1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53,079元之千分之5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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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