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世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930元,及自民國93年3月1
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
(即百分之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