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至漢即許志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7,494元,及自民國96年10
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