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俊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
公司、蔡宗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提出「無償委任證明書」及「合作備忘錄」為 證,請求債務人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蔡宗翰應 與蔡孟勲連帶返還其投資之款項,惟前開書面之簽立人僅有 蔡孟勲,並無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蔡宗翰,且債權人 自陳投資款係匯入蔡孟勲所指定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帳 戶,蔡宗翰則為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上 情均無從釋明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蔡宗翰為本件債權 債務關係之當事人,債權人自不得以前開債權債務關係對大 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蔡宗翰有所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及 說明,債權人對大滿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及蔡宗翰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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