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259號
SLDV,112,司促,12259,2023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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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威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怡琳



一、債務人張怡琳應於債權人對洪志邦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新臺幣1
2,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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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