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威文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怡琳發支付命 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更正聲請金額(原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500元 )。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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