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259號
SLDV,112,司促,12259,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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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威文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怡琳發支付命
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更正聲請金額(原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500元
)。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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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