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191號
SLDV,112,司促,12191,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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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春娘
黃俊晨
一、債務人黃春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516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俊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64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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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