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康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瀞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請求給付管理費之建物,其所有權
人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已登記為他人,則關於112年1月至6
月管理費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