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2年度,60號
SLDV,112,司,60,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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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0號
聲 請 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
人,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關於選任清算人之墊付
報酬,聲請人如未預納此費用,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
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繳納
裁判費後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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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