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陳林雅卿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海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海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林雅卿為失蹤人陳海鷗(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4樓)之兄嫂,陳海鷗於民 國000年00月0日出境前往泰國後便失去聯繫,失蹤迄今已逾 8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 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戶籍 登記資料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查詢陳海鷗之個人戶籍資 料、前案紀錄、入出境紀錄、二親等內親屬資料,顯示陳海 鷗於000年00月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有個人戶籍資料、臺 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等件在卷可按。堪認陳 海鷗自000年00月0日出境後即無任何活動紀錄,確已失蹤迄 今。從而,聲請人主張陳海鷗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 ,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