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00號
SLDV,111,重訴,200,2023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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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義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58號裁定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880萬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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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