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58號
SLDV,111,訴,658,2023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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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賢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陳伯記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5,67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現值8萬400元/㎡×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28.18㎡=226萬5,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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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