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61號
原 告 李芳輝
李俊男
李文貴
上三人共同 王聖舜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事實及理由欄內,就李根勇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斐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 更正,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