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794號
SLDV,111,訴,1794,2023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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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4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被 上訴人 李美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6,492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700元×面積16204平方公尺(17
3+28+65+2070+266+3518+4305+5635+144)×1/157+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33,700元×面積362平方公尺(311+51)×1/24=3,986,4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75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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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