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聲抗字,111年度,18號
SLDV,111,簡聲抗,18,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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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鄭陽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
日本院111年度士簡聲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裁定後,因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富邦銀行)合併,並由富邦銀行為存續公司,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2年1月18日金管銀控字第111023 32311號函、經濟部112年7月20日經授商字第11230142170號 函、富邦銀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並經富邦銀行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54-78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訴請相對人清償債務,經本院以10 9年度士簡字第532號清償債務事件判決確定(下稱532號確 定判決)。惟依抗告人民事起訴狀及內部催收記錄,均無捨 棄訴之聲明第2項信用卡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之意思,僅 係同意捨棄系爭債權之違約金,惟532號確定判決漏未就系 爭債權進行裁判,抗告人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竟遭本院111 年度士簡字第7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爰依法提起本 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甚明。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 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 判決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 年度台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532號 確定判決、內部催收紀錄為證。惟抗告人於532號確定判決 事件109年6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明確陳稱「訴之聲明第2項捨 棄請求」等語乙節,業經本院職權調閱532號確定判決事件 卷宗查核屬實,足認抗告人於起訴後,確實有捨棄系爭債權



之意思。是揆諸上開說明,尚難認532號確定判決就系爭債 權有脫漏未為裁判之情事。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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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