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79號
SLDV,111,消債清,79,2023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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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
債 務 人 洪智卿
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進行清
算程序必要費用。茲因本件清算程序預估之管理人報酬為20,000
元,爰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20,00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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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