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
債 務 人 林俊志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 卷第3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擔任羊乳配送員,薪資每月 約新臺幣(下同)2萬7,000元,有首都羊奶薪資明細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09至115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4,114元,總 清償金額29萬6,208元,清償成數為25.21%。本院經審酌下 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所得外,名 下尚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見111年 度消債更字第60號,下稱消債更卷,第100頁)存卷可考 。目前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經本院查詢為2萬5,0 71元,債務人願提供約全部(超過九成)之等值現金,於更 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348元,合計2萬5,056
元(348×72=25,056),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 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名下尚有乙台汽車,車號為3831-S N(見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號第6、14頁,下稱司消債 調卷、消債更卷第174頁),年份為民國85年,已逾27年 多已無殘值。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4萬8,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64萬3,805元後(債務人有三位未成年女兒 ,見司消債調卷第6頁背面、第24頁),僅剩餘4,195元, 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9 萬6,208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 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 要支出為2萬2,816元,相當於臺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之2萬2,816元,得認債務人已相當節制 其生活程度。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 每月收入平均約2萬7,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萬2,816 元,餘額為4,184元,已提出超過九成之3,766元用以履行 更生方案,更願提出超過九成之財產價值之現金348元分 期清償,每月共清償4,114元,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之1規定,得認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11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1,175,016元。 3.清償總金額:296,208 元。 4.總清償比例:25.21﹪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 384,051 1,345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381 204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173 466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115 435 5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6,781 724 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959 378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1,150 494 8 乙○○○股份有限公司 19,406 68 合 計 1,175,016 4,114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件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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