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黃正琪律師
債 務 人 崔敏蓉
代 理 人 謝政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0,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崔敏蓉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 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清算財團不動產之執行事宜, 爰斟酌管理人代為聲請執行訴訟救助、自臺北至拍賣不動產 所在地高雄六龜導往,並於地政、戶政事務所來回申請文件 並代墊費用,衡量本件清算執行程序之繁雜程度、管理人花 費之時間、交通費用、墊支戶政、地政、郵資等財團費用合 計新臺幣7,171元、聲請執行之債務人所有五筆應有部分不 動產經四次拍賣業已拍定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不含執 行費、代墊等財團費用)。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