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12年度,39號
SLDM,112,附民緝,39,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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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9號
原 告 劉瑢
被 告 張洟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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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