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6號
原 告 游宗興
被 告 莊淑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莊淑潔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442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判決無罪 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件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