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165號
SLDM,112,附民,1165,2023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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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65號
原 告 裴氏孝
被 告 林宥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7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宥涵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裴氏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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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