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12號
原 告 謝成棟
被 告 古振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385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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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