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112號
SLDM,112,金簡,112,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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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瑞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7149、807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5705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金訴字第486號),本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瑞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瑞姝知悉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金融帳戶係個人理 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在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金融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一般人無故收集取得他人金融帳戶 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而預見將金融帳 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遂行詐欺取財或洗錢犯 罪之工具,藉此逃避執法人員循線追查,製造金流斷點,達 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 用,仍基於縱令他人將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 之不確定故意,先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洪育誠」之 人之指示,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晚間9時48分許,在臺北市 ○○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榮陽門市,將其所申請開立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帳號00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以交貨便寄送之方 式,交付與「洪育誠」,復以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帳戶之金 融卡密碼告知「洪育誠」。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 者取得上開國泰世華、富邦銀行、上海商銀、華南銀行帳戶 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 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如 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如附表所示 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造成金流斷點,達到掩 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作用。




二、證據標目
 ㈠犯罪事實全部
 ⒈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
 ⒉被告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2 224839041064號函、112年2月17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46 673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2年2月14日台新作文字第112 04484號函
 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 紀錄、交貨便貨物追蹤畫面擷圖、交貨便明細、「洪育誠」 身分證、存摺翻拍照片
 ㈡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部分
  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證據資料
三、法令之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 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在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尚須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始有適用,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並無 有利於行為人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 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㈡適用法條之說明
  被告提供上開國泰世華、富邦銀行、上海商銀、華南銀行帳 戶資料予「洪育誠」,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以詐騙 被害人,作為取得或移轉犯罪不法所得使用,並由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提領人頭帳戶內之特定犯罪所得,其行為已造 成金流斷點,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及所在之作用,即屬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一 般洗錢犯行。而被告主觀上對於其提供上開4帳戶予他人, 可能將由詐欺犯罪者持以詐騙被害人,作為收受、提領特定 犯罪所得使用,並提領或轉匯詐欺所得款項得手,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當已有所預見 ,並容認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主觀上確有幫助他人遂行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應論以 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 決意旨參照)。
 ㈢罪名及處罰條文
 ⒈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5705號移送併辦 意旨所載被告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與 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指明。
 ㈣科刑上一罪
  被告以一次提供上開4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之行為,幫 助詐欺犯罪者向被害人等9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行為,是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較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所定 之刑處斷。
 ㈤法律上之減輕
 ⒈幫助犯減輕
  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本件犯行坦承不諱,堪認已自白,是就 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四、量刑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上開國泰世華、富邦 銀行、上海商銀、華南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提供與 「洪育誠」,以此方式幫助遂行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及犯罪偵查之困難,助長詐欺犯罪,嚴重危 害交易及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非可取。 ㈡被告就提供上開帳戶之動機表示係為取得對價或報酬,並無 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4帳戶後, 所為詐欺及洗錢犯行造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 損害,金額分別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所侵害財產 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輕微;考量被告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 和解或賠償其損害。綜上,本件犯行之行為責任,在同類型 事案中,應屬中度之範疇。
 ㈢惟考量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 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目前從事照護工作,月薪約 新臺幣3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刑部分,併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被告將上開4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付與「洪育誠」,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持以向被害人等詐取財物,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是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行所用之 物,惟上開物品既未經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 考量上開金融卡本體財產價值低微,且因人頭帳戶業經通報 列為警示帳戶而失去作用,衡諸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 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 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 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 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沒收或追徵 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另被告固將上開4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人使用,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犯罪者持以提 領款項,然依卷內事證,尚無任何證據足資佐證被告因本件 犯行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應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 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
 ㈢末按幫助犯僅係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並無共 同犯罪之意思,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 無庸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9 年度台上字第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就詐欺取 財、洗錢正犯之犯罪所得,尚無從併為諭知沒收或追徵,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卓巧琦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畊甫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張嘉婷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彭士銘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1年12月29日晚間9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彭士銘,自稱網路賣家、郵局人員,並佯稱:因將先前交易變更為經銷商,將遭銀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彭士銘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2月30日凌晨0時34分許 29,999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彭士銘之警詢筆錄 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彭士銘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 ⒌帳戶個資檢視 2 周建宏 起訴書附表編號0 111年12月29日下午5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周建宏,自稱伊甸基金會、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因轉帳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周建宏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2月29日下午6時8分許 49,963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周建宏之警詢筆錄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周建宏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畫面、通話紀錄擷圖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⒌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12月29日下午6時10分許 49,963元 3 陳雪娟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1年12月29日下午5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雪娟,自稱伊甸基金會服務人員、富邦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有每月捐款扣款金額未止付,須依指示止付云云,致陳雪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2月29日下午6時16分許 23,010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陳雪娟之警詢筆錄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陳雪娟提供之交易畫面擷圖 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⒌帳戶個資檢視 4 潘思樺 (告訴人) 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年12月29日下午5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潘思樺,自稱中國信託銀行人員,並佯稱:因捐款伊甸園操作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潘思樺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2月29日下午6時40分許 30,10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潘思樺之警詢筆錄 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潘思樺提供之通話紀錄、交易畫面、存摺封面翻拍照片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 ⒌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12月29日下午7時24分許 29,989元 111年12月29日下午7時31分許 29,985元 111年12月29日下午7時34分許 4,180元 111年12月29日下午7時37分許 9,985元 5 蕭惠文 (告訴人)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111年12月29日下午4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蕭惠文,自稱「TW.Carousell客服專員」、「客服專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要協助完成金流保障協議云云,致蕭惠文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2月29日下午5時33分許 9,998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蕭惠文之警詢筆錄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蕭惠文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交易畫面擷圖 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⒌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12月29日下午5時34分許 9,999元 111年12月29日下午5時35分許 9,997元 111年12月29日下午5時51分許 19,985元 111年12月29日下午6時4分許 20,321元 6 廖晏羚 (告訴人)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0 111年12月28日下午5時許,撥打電話予廖晏羚,自稱其外甥廖耿宏,並佯稱:因投資向廖晏羚借錢周轉云云,致廖晏羚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2月29日下午4時52分許 30,000元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廖晏羚之警詢筆錄 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廖晏羚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表、存摺翻拍照片 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⒌帳戶個資檢視 7 王珂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111年12月29日中午12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王珂,自稱「TW.Carousell客服專員」、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須依指示操作完成金流保障協議云云,致王珂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2月29日晚間6時59分許 19,973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被害人王珂之警詢筆錄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王珂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交易畫面擷圖 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 ⒌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12月29日晚間7時27分許 13,985元 8 何宜靜 (告訴人)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111年12月29日晚間7時29分許,撥打電話予何宜靜,自稱伊甸基金會、永豐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因內部操作錯誤,導致每月被強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扣款云云,致何宜靜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2月29日晚間8時6分許 32,123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何宜靜之警詢筆錄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何宜靜提供之交易畫面擷圖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 ⒌帳戶個資檢視 9 蔡素卉 (告訴人) 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111年12月29日晚間8時20分許,撥打電話予蔡素卉,自稱伊甸基金會、兆豐銀行客服人員,並佯稱:因遭駭客入侵,須依指示操作取消授權云云,致蔡素卉陷於錯誤,於右列所示之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如右列所示之帳戶。 111年12月29日晚間9時8分許 8,01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告訴人蔡素卉之警詢筆錄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後甲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⒊蔡素卉提供之通話紀錄、交易畫面擷圖、交易明細表影本 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 ⒌帳戶個資檢視 111年12月29日晚間9時20分許 26,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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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