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咨吟
選任辯護人 朱家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8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林咨吟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