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87號
SLDM,112,訴,87,2023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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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咨吟


選任辯護人 朱家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8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林咨吟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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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