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401號
SLDM,112,訴,401,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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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禹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禹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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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