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詹淑瑛
被 告 翁嘉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對被告黃宥祥、林鈺
婷、林盛峯、吳進來、柳宇呈、李振毓、張春美、郭宴甄、蔣文
逸、郭志淵、盧弘益、廖建華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以判
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