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峯
代 理 人 廖英智律師
代 理 人 李如龍律師
相 對 人 成果建材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李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應加列如本件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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