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223號
SLDM,112,簡,223,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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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禹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
第463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401 號
),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禹杲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陳禹杲(下稱被告)於本院 民國(下同)112年10月7日訊問時所為之自白。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 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本 即有為徵兵處理之義務;且其曾經新北市○○○○區○○於000○0○ 00○○○○號寄送徵兵檢查通知至其位於花蓮縣○○鄉○○路000巷0 0號居處,應於108年4月2日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參加役男徵 兵檢查,該通知由其親收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如期 到檢,因而無法辦理相關徵兵處理,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 字第9573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10年簡字第62號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緩刑2年(嗣經撤銷緩刑,本院訴字卷第9- 10頁、第53-54頁,本院簡字卷第9-12頁)。竟又為本案犯 行,致未能完成兵役徵集程序,對國家徵兵順暢及兵役管理 已生危害,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為國中畢業 之教育智識程度、從事勞工工作、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 (本院訴字卷第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 處理者。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463號
  被   告 陳禹杲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禹杲係役齡男子,本應依法接受徵兵檢查,經新北市○○○○ 區○○於○○000○0○00○○○○號寄送徵兵檢查通知至陳禹杲位於新 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住處,通知陳禹杲應於111年7月1 5日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板橋院區參加役男徵兵檢查,該通 知由該處受僱人簽收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如期到檢 ,因而無法辦理相關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禹杲之供述 證明被告迄未當兵之事實。 2 新北市汐止區區公所送達證書、111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各1紙 證明徵兵檢查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之事實。 3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1年7月28日新北醫社醫字第1113548115號函1份 證明被告於111年7月15日未至醫院接受徵兵體格檢查之事實。 4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112年3月6日新北汐役字第1122706803號函1份 證明被告自109年9月後未曾與該所聯繫,亦未曾前往該所列印任何與兵役相關單據並留下其聯絡電話及桃園市○○區○○路000號之地址供該所作為聯繫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意圖避 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舒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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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