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484號
SLDM,112,審訴,484,2023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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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杰霖





選任辯護人 謝政翰律師
林宗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佩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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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