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12年度,30號
SLDM,112,審交簡附民,30,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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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黃彩鳳 住○○市○○區○○○路0段0巷000弄 0號
被 告 黃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61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
第4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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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