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12年度,279號
SLDM,112,審交簡,279,2023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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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晉華



選任辯護人 劉旻翰律師
張家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1
12年度審交簡字第279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書類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書類名稱記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及 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顯均屬誤寫,且不影 響原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上開 顯然錯誤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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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