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晉華
選任辯護人 劉旻翰律師
張家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0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交易字第三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晉華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8月11日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0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茲因告訴人李佳諺於112年10月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 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 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