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76號
SLDM,112,單聲沒,76,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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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玲琴



陳張麗雪




郭文發



張芫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
沒字第2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玲琴陳張麗雪郭文發張芫豪等 4人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檢)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現金及物品,均為被告4人上開賭博之器具及 賭資,均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第一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 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 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之器具,例如:各種紙牌、麻將 牌、象棋、骰子、輪盤等;而所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係指賭博當場陳置於賭檯上或存放於兌換籌碼處之現 鈔、有價證券或其他財物。
三、經查,被告4人因賭博案件,經士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



293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復經本院核閱前開案件卷宗 確認無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賭博現場直接 用以賭賽輸贏之器具,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8之現金則為被告 4人放置在賭桌上之財物等情,亦據被告4人分別於警詢、偵 訊時供述明確(見士檢112年度偵字第2937號卷第23至58頁 、第151至155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 可參(見第65頁至75頁、第125至145頁),是本件聲請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 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麻將1副 當場賭博之器具 2 骰子3顆 當場賭博之器具 3 麻將尺4支 當場賭博之器具 4 搬風骰1顆 當場賭博之器具 5 現金新臺幣2,100元(被告張芫豪所有) 賭資 6 現金新臺幣950元(被告郭文發所有) 賭資 7 現金新臺幣800元(被告陳張麗雪所有) 賭資 8 現金新臺幣650元(被告陳玲琴所有) 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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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