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89號
SLDM,112,單禁沒,289,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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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剛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142、143、1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
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壹參伍捌公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剛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42、143、14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及吸 食器1組,送驗後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甲基 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亦屬違禁物 ,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42、143、14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白色結晶1包(毛重0.4720公克、淨 重0.13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358公克)及 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24日、109年9月1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見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26號卷第83頁、同署109年 度毒偵字第1563號卷第38頁)在卷可佐,而甲基安非他命既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 且已附著於該等毒品外包裝袋及吸食器上而無法析離,應將 之整體視為毒品處理,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均屬違 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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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