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04號
原 告 陳茂男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被 告 詹佳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本件評議後,李郁屏法官因年度職務遷調,現於他院任職,致不能在本判決書簽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審判長附記之。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