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陳宏利
被 告 蕭叡鴻
周柏融
顏聖賢
蔡宜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起訴之被告陳奕安、李科樺、
柳聖璠、張墩豪、潘智偉部分,已經調解、和解成立;被告陳品
逸部分,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待審結後,再另行依法處理)。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