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2號
原 告 許巧雲
被 告 蕭叡鴻
周柏融
柳聖璠
顏聖賢
蔡宜佑
陳奕安
李科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墩豪
潘智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陳品逸部分,業經本院發布
通緝,待審結後,再另行依法處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