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11號
SLDM,111,附民,1011,2023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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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
原 告 丘鈞維
被 告 許博幃
居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0號0樓

許光佑

郭詠昌

黃則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許博幃許光佑郭詠昌黃則堯被訴詐欺原告丘 鈞維之部分,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其 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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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