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321號
SLDM,111,審易,1321,2023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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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富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1
11年度審易字第13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富山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藍富山(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321號判決 判處有罪在案,因上訴人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經本 院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被告,經被告於112年4月 14日簽收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自應於112年4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 ;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12年4月27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 書狀具狀聲明上訴,雖未逾上訴期間,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 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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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