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潘恩錪即潘建成之承受訴訟人
潘恩柔即潘建成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詩萍
被 告 解鴻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潘恩錪、潘恩柔為潘建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第491條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二、經查,本件原告潘建成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7月22日死 亡,而其法定繼承人為潘恩錪、潘恩柔,有戶籍資料在卷可 佐。又潘恩錪、潘恩柔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 ,裁定命繼承人潘恩錪、潘恩柔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