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基隆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簡建輝
代 理 人 戴文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業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2年 6月27日登載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民國) 金 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民國) 付款地 1 王宗發 劉春龍 童自然 74年10月22日 90,000元 75年7月22日 基隆市○○街0號A棟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