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1號
KLDV,112,訴,121,2023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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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黃明全
黃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陳博毅



被 告 陳依庭

訴訟代理人 劉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依被告間就原告民事準備一狀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之交易價
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62,380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45,0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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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