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遮雨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58號
KLDV,112,補,758,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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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王月琴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詹小姐拆除遮雨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補正基隆市○○區○○路000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並補正被告「詹小姐完整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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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