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12號
KLDV,112,補,712,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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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傅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中翔江冠賢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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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