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基隆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瑋、康錦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7,7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