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 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宜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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