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2年度,823號
KLDV,112,基簡,823,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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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823號
原 告 劉奐伶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
09、4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
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9,955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之規定,經核無同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訴外人吳帥明陳念恩、陳品 榮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由被告、陳品榮陳念恩於該集團內擔任第一線提領車手職 務,在領取款項後,交予第二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西瓜」之成年男子,吳帥明則為第三線人員,負責向「西瓜 」等水房人員收受車手提領之款項,再以其他方式轉交上手 之職,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 向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施以「諉稱購物 網站錯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須配合操作始能改正」之詐術, 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於111年4月17日分別匯款2萬9,985元 、2萬9,985元、2萬9,985元、3萬元,合計11萬9,955元至訴 外人劉鎧豪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000-000000000000,下稱 系爭帳戶)。嗣被告再依該詐欺集團指示於111年4月18日, 至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安樂路郵局領取之,輾轉交付給 「西瓜」,「西瓜」再交付予吳帥明,以此方式掩飾、隱匿 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原告因而受有11萬9,955元之財產 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二)基於上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引用與本件民事事件係屬同一事 實之刑事案件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09、446號詐欺刑事 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之理由與證據,被告於該刑事案 件之偵查與審理程序中均坦承其犯行,而經本院刑事庭判處 罪刑在案,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附卷可稽,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復未以書狀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上開主 張,自堪信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 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與吳帥明陳念恩陳品榮及其他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分工為上開詐欺 取財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誤信為真,將合計11萬9,955 元之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內,嗣由被告提領該等款項,轉交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西瓜」之成年男子「西瓜」再交 付予吳帥明,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致原告受有11萬9,955元之財產上損害,自應視被告為共同 行為人,而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侵權行為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依前揭 法條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其財產上損害,即屬於法有據。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1萬 9,95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止,當事人亦無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 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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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