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建小字,112年度,4號
KLDV,112,基建小,4,2023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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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高錫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逸泉工程有限公司間本院112年度基建
小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1,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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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