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傳家寶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麗珠
被 告 紀武松
被 告 楊瑞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振興
被 告 唐自霞
被 告 郭玲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庭郡
被 告 蔡篤枝
陳秀霧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義川
黃瑞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冠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
2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原告112年10月11日民
事陳報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第8項關於「9,565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7,565元」。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至於原告請求更正原判決主文第八項所載金額,惟該金額之 記載及計算並無顯然錯誤情事,原告此部分之聲請容有誤解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