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499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訴時,被告登記之「主事 務所」、「主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按 :基隆市○○區○○街000號1-4樓並非被告登記之「主事務所」 、「主營業所」),此有起訴狀收狀章、原告提出之繳費憑 證、本院職權查詢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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